石泉县慈善协会章程
经2025年1月20日石泉县慈善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石泉县慈善协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公益慈善社会团体,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第二条 本会宗旨:践行党的宗旨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发扬人道主义精神、安老抚孤、济贫解困、弘扬传统美德,帮助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,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。
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共石泉县慈善协会特设型党支部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安康市慈善协会、石泉县民政局的指导。
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创投中心七楼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六条 宣传贯彻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、《陕西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>办法》。
第七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的有关规定组织发动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,多渠道、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、物资。
(1)接受县内外各种机构、企业和个人的现金及实物捐赠。
(2)组织举办义演、义卖等社会活动。
(3)建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基金。
(4)其它合法方面的筹资。
第八条 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,兴办各类慈善事业;支持慈善公益事业,开展安老抚孤、济贫解困等各项社会救助工作。
第九条 组织参与慈善交流活动,为兴办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、海外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,帮助他们策划和实施在石泉的慈善活动。
第十条 组织支持和参与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,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慈善活动。
第十一条 在广播、电视报刊媒体上开办相应的专栏节目,在相关网站上开辟“石泉慈善专栏”,促进地方慈善事业发展。
第十二条 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有关社会慈善事业的理论、方法、经验。
第十三条 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,为政府制定有关的方针、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十四条 本会由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有关单位、团体和个人组成,并成为本会的会员。
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:热心慈善事业的县内外个人、单位和团体,承认本会章程,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自愿提出申请,经会长办公会批准,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。
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:
1、经本会会员推荐,并在本会进行会员信息登记;
2、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。
第十七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:
(1)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(2)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。
(3)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。
第十八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
(1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。
(2)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。
(3)按照本会的宗旨,自觉参与慈善工作。
第十九条 会员可以自愿退会,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,会员不履行义务本会也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,由常务理事会决定,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1)制定和修改本会《章程》;
(2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监事;选举监事长、监事;聘请顾问、名誉(荣誉)会长等;
(3)审查有关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4)审议监事工作报告;
(5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。理事会议根据需要召开,主要职权是:
(1)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2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3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常务 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。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召开,主要职权是:
(1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(2)审议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有关事宜,提出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和拟聘请顾问、名誉(荣誉)会长的人选方案,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决定;
(3)根据工作需要,按照会长办公会议推荐意见,批准、推选少数常务理事、个别副会长和名誉(荣誉)会长等;
(4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。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协会工作人员组成,实行会长负责制。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。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:
(1)贯彻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,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;
(2)决定吸收会员和取消个别会员资格;
(3)根据工作需要,批准和决定部分理事;
(4)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;
(5)任免本会办事机构组成人员;
(6)研究决定本会日常有关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 会长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;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管理日常工作;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,配备少数专职人员,处理日常事务。各项具体活动主要依靠慈善志愿者(会员)完成。
第五章 监事会
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。由3—5名监事组成。设监事会监事长一名,监事会由下列各方推荐的人员组成:(1)有财务、审计工作经验的领导或专业人员;(2)业务主管部门;(3)登记管理机关。本会的理事、常务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。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:
依照章程规定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议资料,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情况。
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,监事会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、会长办公会议,参加协会重大活动。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。监事会每年应向理事会和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报告。
第六章 基金和经费
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慈善事业有稳定的经费来源,特设立“石泉县慈善协会创始基金”。该基金作为永久基金,不动本只用息。
第二十八条 其它经费来源:
(1)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。
(2)境内外、社会各界的捐赠。
(3)组织募捐的收入。
(4)举办义演、义卖、义诊等慈善活动的收入。
第二十九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:
(1)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。
(2)开展社会救助,帮助特殊困难群众。
(3)实施慈善项目和有关慈善工作的运行费用。
(4)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支出。
第三十条 经费的使用方式:
(1)利用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赞助,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,策划实施慈善救助项目。
(2)对定向捐赠,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实施指定的慈善救助项目。
(3)对捐款10万元以上的,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使用接受监事会、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,并向捐赠者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属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。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石泉县慈善协会常务理事会。